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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

2021年12月13日来源: 北京市台联

(2021年12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台湾同胞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)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北京市台湾同胞联谊会(简称“北京市台联”)是在京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台湾同胞的桥梁和纽带。

第二条  北京市台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爱国爱乡光荣传统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,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。

北京市台联的一切活动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为根本准则,坚持一个中国原则,坚持“和平统一、一国两制”基本方针,坚决反对“台独”分裂行径,秉持“两岸一家亲”理念,团结引领在京台湾同胞,广泛联络台湾岛内、港澳和海外台湾同胞,助力京台两地交流合作与首都高质量发展,深化两岸同胞心灵契合,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。

第二章  主要工作

第三条  紧密依靠在京定居台湾同胞,组织他们积极学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、建议及诉求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。加强在京定居台湾同胞人才培养锻炼,引导他们发挥聪明才智,积极建言献策、参政议政,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。

第四条  密切联系在京常住台湾同胞,了解他们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协助有关部门为他们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,关心支持他们融入祖国大陆发展,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,宣传他们中的先进事迹。

第五条  广泛联络岛内台湾同胞和社团组织,向他们介绍祖国大陆情况和有关方针政策,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、建议及需求。

第六条  发展与香港、澳门和海外台湾同胞及社团组织的联系,深化情谊,增进共识。

第七条  主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两岸经济、文化、教育等领域交流活动,共同壮大中华民族经济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加深相互理解,增进互信认同。促进北京市有关单位与岛内、港澳和海外台胞社团开展交流活动。

第八条  协助有关部门为前来北京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就医和从事经济、文化等交流活动的台湾同胞做好服务工作。

第三章  组织

第九条  北京市台联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北京市台湾同胞代表大会(简称“代表大会”)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是其选举产生的北京市台联理事会(简称“理事会”)。

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在京台湾同胞民主协商产生,也可以通过组织推荐、特邀方式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会负责召集。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。

第十条  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听取、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
(二)修改《北京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》;

(三)选举理事会;

(四)讨论并决定北京市台联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十一条  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,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。

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如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,理事会任期相应改变。理事会由在京定居台湾同胞、在京常住台湾同胞和北京市台联专职干部共同组成。

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。

第十二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选举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常务理事若干名;

(二)审议和通过会长会提名的秘书长人选;

(三)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,对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工作进行监督;

(四)根据工作需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免部分理事,增免名额不超过本届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。

第十三条  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并任命负责人。理事应根据需要参加专业工作委员会,积极发挥自身作用。

第十四条  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,由会长会负责召集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

第十五条  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学者、台湾同胞中的代表人士等担任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名誉理事。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名誉理事对理事会工作提供建议,应邀列席有关会议,参加有关活动。

第十六条  会长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其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共北京市台联党组的重要决策部署,领导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开展工作。

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,由会长负责召集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。

第四章  附则

第十七条  北京市台联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指导,并与各省、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在工作上密切合作。

第十八条  本章程自北京市台湾同胞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,其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台湾同胞联谊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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